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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四部门发文

01-07     浏览量:64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今天发出《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医保局等四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机构发生的,符合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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